場地環境調查報告來電咨詢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制度,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規范,統一規劃國家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站(點)的設置。
《土壤污染防治法》還特別規定了應當進行*監測的農用地及建設用地的情形,場地環境調查報告,以建設用地為例,對于曾經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物質的、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曾發生過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要求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土壤污染情況的*監測。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其他主管部門每十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為了彌補普查時間跨度較大的不足,該條還規定了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可以根據本行業、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為因素導致某種物質進入陸地表層土壤,引起土壤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影響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眾健康或者*生態環境的現象。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土壤是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 土壤環境監測是指通過對影響土壤環境質量囚素的代表值的測定 , 確定環境質量 ( 或污染程度 ) 及其變化趨勢。
通常所說的土壤監測是指土壤環境監測 , 一般可以分為全國區域土壤背景、農田土壤環境 、建設項 目土壤環境評價 、土壤污染事故等類型的監測 , 包括布點采樣、分析方法、結果表征 、資料統計和質量評價等技術內容。 土壤污染大致可分為無機污染物和有機污染物兩大類。無機污染物主要包括酸、堿、*、鹽類、鍶的化合物、含 、硒 、氟的化合物等 ; 有機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機 、酚類 、、石油、合成洗滌劑 、城市污水 、污泥及廄肥帶來的*微塵物等。
監測項目分常規項目、特定項目和選測項目;監測頻次與其相應。
常規項目:原則上為 gb 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所要求控制的污染物。
特定項目:gb 15618《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要求控制的污染物,但根據當地環境污染狀況,確認在土壤中積累較多、對環境危害較大、影響范圍廣、毒性較強的污染物,或者污染事故對土壤環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物質,具體項目由各地自行確定。
選測項目:一般包括新納入的在土壤中積累較少的污染物、由于環境污染導致土壤性狀發生改變的土壤性狀指標以及生態環境指標等,由各地自行選擇測定。
土壤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見表 4-1。監測頻次原則上按表 4-1 執行,常規項目可按當地實際適當降低監測頻次,但不可低于 5 年一次,選測項目可按當地實際適當提高監測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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